一、核心法律依据
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(2024年6月28日通过,2025年5月1日起施行)
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成员资格的三大要件:
1)户籍在或曾经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;
2)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;
3)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。
第十二条强调通过成员大会确认成员资格,并户籍关系、土地承包关系、生产生活情况、义务履行情况等影响。
第十七条规定成员身份丧失的法定情形(如死亡、丧失国籍、成为公务员等)。
. 《民法典》相关条款
第九十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,明确其民事主体地位。
第二百六十五条赋予集体成员对侵害权益的决定的撤销权。
二、司法解释与地方操作
. 司法认定标准
院在裁判中通常采用“综合影响考量模式”,结合户籍、土地承包关系、生产生活依赖、义务履行情况等要素判断成员资格。例如:
户籍作为形式标准,需核实户籍登记情形;
生产生活关系需考察是否长期居住并依赖集体资源;
义务履行如参与集体劳动、决策表决等。
. 地方性法规授权
根据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,各省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,例如对“稳定权利义务关系”“基本生活保障”等概念进一步细化。
三、独特情形处理制度
. 婚姻与妇女权益
法律明确禁止以妇女未婚、结婚、离婚、丧偶等为由剥夺其成员资格,保障“外嫁女”权益。
成员结婚后未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身份的,原集体不得取消其资格。
. 公务员及城镇户籍人员
公务员(聘任制除外)自动丧失成员资格,但可协商保留部分权益;城镇户籍人员若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,仍可能保留成员资格。
. 政策性移民与新增人口
因生育、婚姻、收养、政策性移民新增的人员,一般应确认为成员,生育子女的成员资格具有优先性。
四、争议解决机制
. 司法救济途径
对成员资格确认有异议的,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集体决定侵害成员权益的,受侵害者可申请撤销。
五、其他相关法律衔接
. 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
第五条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,间接支持成员资格认定。
. 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
强调男女平等规则,禁止性别歧视,与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形成衔接。
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以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为核心,结合户籍、权利义务关系、基本生活保障三要素,同时需参考地方性法规及司法操作的具体操作标准。对于独特群体(如外嫁女、公务员等),法律明确排除歧视性条款,并通过司法救济保障权益。
需具体案例或地方实施细则,可进一步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。